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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类
仲裁处理程序是什么?怎样申请仲裁?什么是集体劳动争议?劳动者如何讨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有什么程序?要处理多久?向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有什么要求?没有订立书面劳...
问:
仲裁处理程序是什么?
答: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持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2.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3.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4.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6.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问:
怎样申请仲裁?
答:

1.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2.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问:
什么是集体劳动争议?
答:

集体劳动争议是指涉案人数众多,劳资矛盾突出,劳动者情绪激动,如果不及时处理,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最终影响到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稳定,进而影响到生产的顺利进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问:
劳动者如何讨工资?
答: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1)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2)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劳动者在碰到拖欠工资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千万不能采取爬楼、堵路等过激行为和暴力等手段,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否则,一时冲动不但于事无补,还有可能因触犯刑律被追究责任。三点说明:1.举报投诉的对象,应为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单位(法人)或个体经营户而不能是自然人(个人);2.区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给单位或个体经营户打工属于劳动关系,由劳动部门处理劳资纠纷。如果给无资质的包工头或其他个人打散工则属于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案件,劳动部门目前不予受理,受害人应到司法部门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3.注意投诉(举报)的时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受理案件的时效期限为2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时效期限为1年,逾期不予受理。

问:
劳动保障监察有什么程序?要处理多久?
答:

劳动者书面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监察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进行调查取证,一般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日;调查完成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令整改,10日后未按要求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之后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
向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有什么要求?
答:

1.违法行为在超过2年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再查处;2.投诉举报需要提供的资料:(1)递交投诉书面材料或填写投诉登记表;(2)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本人户口复印件;(3)劳动合同、押金条、工资卡(条)、考勤卡、工号牌、餐券、辞退(辞职、开除)报告、计件(工)单等。

问:
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答: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3.考勤记录;4.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问:
劳动合同有哪些必备条款?
答:

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问:
因病提前退休需要办理手续?
答:

1.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或者参保人员本人携带养老保险证卡和职工档案等有关材料到局社会保险科初审;2.对符合因病提前退休的,由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审核《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缴费情况并打印出历年的缴费基数清单;3.社保科将《淮安市区区病退人员审核情况上报表》、历年的缴费基数清单以及职工档案一起上报市局审批;4.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依据市局的退休审批手续发放《职工退休养老证》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问:
特殊工种提退办理需要准备哪此材料?
答:

1.由用人单位或者参保人员本人携带养老保险证卡和职工档案等有关材料到局社会保险科申报;2.局社会保险科审核,遇有特殊情形的需经局长办公会讨论;3.上报市局审批;4.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依据市局的退休审批手续,计发养老待遇发放《职工退休养老证》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问:
特殊工种提退需要哪些条件?
答: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二条第二项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殊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规定年限:1.从事高空和特殊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问:
职工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1.生育的医疗费用;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职工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问:
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问:
工伤认定流程?
答:

1.由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当事人提供材料完整并在法定申请时限内的,予与受理;3.社保科可组织调查取证,用人单位对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的,通知用人单位限期举证;4.召开工伤案情讨论会,一般在受理后的60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并发放认定决定书。

问:
职工非因工致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怎样进行鉴定?
答:

1.申请人到社会保险科进行登记,提供个人申请书、原始病历、检验单、诊断结论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人按照安排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参加体检,一般每半年组织一次;3.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将体检材料上报淮安市劳动委员会进行鉴定,并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4.将鉴定结论通知单位或职工。

问:
工伤认定情形视同工伤情形?
答: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问: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问:
职工因工受伤可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答:

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到人社局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住院治疗期可享受医疗费、伙食费、护理费(住院期内)、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评定伤残等级后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问:
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后享受哪些待遇?
答:

门诊就医:1.参保人员因病就诊可持医保证及病历,到定点医院、诊所、药店就医购药;2.治疗和购药相关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时,由个人自付;3.特定项目门诊经批准按住院有关规定结算。住院:1.同一年度内首次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400元、600元、1000元,同一年度内再次及多次住院的,按所住医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00元,但最低不得低于200元。医疗费用扣除应由个人自付部分,按比例分段结算;2.医疗保险不再设最高支付限额。

110.外地参加的职工医疗保险可否转回来?《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医疗保险关系可以随本人转移,在外地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提醒注意:请参保地出具缴费凭证。

问:
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是怎样规定的?
答: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我区用人单位缴费率为在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就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国家规定年限。

问:
如何领取城乡居民丧葬补助金?
答:

参保人员(领取人员)死亡的,可凭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退)注销登记表(需经村、镇盖章)、缴费手册(领取证)、农商行存折及经办人身份证到区农保处办理丧葬补助金手续。2016年执行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000元/人。

问:
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缴费人员的养老待遇如何计算?
答: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金政办发[2015]130号)第十条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个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历年的缴费+缴费补贴+利息)除以139,基础养老金按省政府规定执行。2016年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15元/月。

问:
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制度实施以来按年缴费且未领取国家规定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制度实施以来一直未参保缴费且又满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按满领取年龄当年最低缴费档次标准补缴足历年保费,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0年4月1日前参保缴费的女性,可按当时“满55周岁享受养老金”规定执行。满60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按省政府标准执行。

问:
政府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如何给予补贴?
答:

为鼓励参保人员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纳保费,政府财政对参保缴费给予一定的,按400元最低标准缴费的,政府财政补30元,按800元、1000元标准缴费的,按实际缴费10%补贴。缴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元。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缴费困难群体,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200元/年。

问: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400元/年,提倡、鼓励按800元、1000元及1000元以上标准缴费。满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最高不得高于50000元

问: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哪些?
答:

具有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应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问:
怎样进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答:

我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请本人携带身份证与退休证,到居住地所在社区退管服务工作站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认证。逾期未办理认证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将从7月1日起暂停发放养老金,补办认证手续后的次月方能恢复发放。

问:
参保职工正常死亡享受哪些养老保险待遇?
答:

退休人员以及缴费满15年的参保人员正常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先从个人账户余额中支付),个人账户余额;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一次性救济费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余额。2012年3月起丧葬费6000元,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14000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发放标准如下:供养1人的,按计发基数乘6发给;供养2人的,按计发基数乘9发给;供养3人的,按计发基数乘12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发放标准如下:供养1人的,每月按计发基数的20%;供养2人的,每月按计发基数的30%发给;供养3人及以上的,每月按计发基数的40%发给。2013年1月起,我区计发基数为1700元。

问:
如何办理正常退休程序?
答:

1.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由用人单位或者参保人员本人携带身份证、养老保险证和职工档案等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科进行初审;2.将初审的材料报社会保险管理处,计算退休待遇,符合条件的即日办理退休手续;3.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凭批准的《退休审批表》办理参保人员退休手续,核发《职工退休养老证》,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问:
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退休?
答: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3.缴费年限15年以上。

问: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答: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3.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问:
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享受怎样的基本养老金待遇?
答: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是:统筹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问:
退休年龄是怎样规定的?
答:

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的,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年满55周岁);2.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3.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问: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怎样筹集的?
答: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目前用人单位缴纳比例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目前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决定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要参加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问:
养老金是怎么构成的?
答:

退休人员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问:
企业职工如何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
答:

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填写《企业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名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问:
个人账户如何建立?
答:

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记载,每年6月30日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职工只须登录洪泽政府网人社局网站,凭本人身份证号码可以查询个人账户。

问: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

根据省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的区间,依据本人的工资性收入确定。目前,我区现行的最低月缴费基数为2400.00元。

问:
养老保险费缴费如何计算?
答:

养老保险费按照省公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区间。依据参保者的工资乘28%(其中20%由单位缴纳,8%由单位代扣,本人缴纳),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乘20%,全部由本人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12%由雇主缴纳,8%本人缴纳)。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止,阶段性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有20%降至19%,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为20%。

问:
养老保险可以转移吗?
答:

参保人员离开原参保地,异地就业,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到新参保地。在原参保地开具缴费凭证,全国范围内可互转。

问: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吗?
答: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人员,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均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问:
哪些人应当或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针对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强制参保为原则的一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如《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问:
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

城乡劳动者有培训意向的可携《就业创业证》到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或其他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主要工种有:缝纫、电工、焊工、月嫂、育婴师、办公自动化、计算机辅助设计以及创业培训等,培训后免费推荐就业。

问:
失业人员一次性丧葬抚恤金如何领取?
答: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我区现行标准为丧葬费6000元,抚恤金14000元,合计20000元。

问: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哪些情况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答: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且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绝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暂停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中断原因消失后,可以恢复领取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并且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问:
职工失业后,能否回户籍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答:

可以。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回户籍所在地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一并划转,具体金额按照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的,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继续支付其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本人要求到迁入地享受的,由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迁入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一并划转,具体金额按照失业人员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计算。参保人员在参加失业保险期间跨统筹地区就业的,以及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失业保险基金划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跨本省行政区域迁移户籍或者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基金划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地区之间有关协议办理。

问: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问:
失业人员符合哪些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问:
哪些人员属于就业困难对象?怎样认定?
答:

1.就业困难对象必须是本区户籍,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转移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主要包括七类人员:(1)城镇“4050”人员:男满50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民政部门的核发的有效证件,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3)“双零”家庭人员。①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本区城镇2人及以上家庭中,没有1个实现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财产性收入的家庭。城镇双失业、单亲家庭(2人以上)失业人员纳入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管理。②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经区民政部门确认的本区农村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既未从事二、三产业,也未从事高效农业;(4)城镇特困职工家庭的失业人员。持有区总工会核发的有效证件的特困家庭中失业人员;(5)残疾人员。持有区残联核发的有效伤残证件的失业人员;(6)长期登记失业人员。①在本区范围内连续失业1年以上。②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③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④接受劳动部门2次以上就业服务,仍然没有实现就业;(7)被征地农民。①被征地范围属于城市规划区(撤村改社区居委会)。②持有土地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身份证明。2.就业困难对象的确认,实行本人申请,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受理、核实,区劳动就业管理处认定。(1)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城乡劳动者,持户口本、本人身份证、照片和相关有效证件(证明)及规定的其它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洪泽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居住地和户籍地不同社区(乡镇)的,应向居住地社区(乡镇)确认盖章后,向户籍地社区(乡镇)申请;(2)审核。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认真审核申请人申报的材料、家庭情况和成员就业状况,对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在常驻地所属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张榜公布一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洪泽区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及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批;(3)审批。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并作出认定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的《就业创业证》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别、认定时间,签章确认,并及时反馈给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原因和理由,同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问:
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答:

包括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个体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补贴两种。1.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时间及标准。企业在当年新增岗位中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向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申报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补贴标准为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以最低缴费基数计算)2.个体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条件、时间及标准。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且申请之日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补贴标准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以最低缴费基数计算)3.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流程单位、个人申请→社区调查、初审→公示→就业处审核→财政审核发放4.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材料:

(1)《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2)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名单;(3)《就业创业证》及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材料;(4)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定并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复印件;(5)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6)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具体范围证明材料;(7)个体工商户须另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8)灵活就业人员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材料及灵活就业证明;(9)《社会保险费补贴汇总表》。

问:
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报小额担保贷款?
答:

1.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包括城镇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技)毕业生、进城创业的失地农民、城镇自主创业的复员退伍军人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较多的小企业及城乡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具备偿贷能力的妇女;2.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个人或合伙经营的,贷款额度每人不超过5万元;小企业可根据招用人数,最多不超过50万元;3.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4.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从事微利项目的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100%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50%贴息。5.个人申请贷款流程:单位、个人申请→社区受理、调查→就业处审核→银行受理放贷→就业处审核整理贴息资料→财政审核发放利息补贴6.个人申请贷款所需提供材料:(1)前期审核表;(2)创业计划书;(3)担保人收入证明复印件;(4)借款人基本情况调查表;(5)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6)结婚证复印件;(7)户口本复印件;(8)《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件);(9)营业执照复印件

7.小企业申请贷款需提供以下材料:(1)前期审查表;(2)调查表;(3)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代码证;(4)验资报告;(5)当期财务报表(月报)、近两年度的财务审核报表(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应缴税金明细表,近两、三个月的银行对帐单;(6)贷款证;(7)资信证明;(8)企业章程;(9)法定代表人证明(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书)身份证;(10)反担保材料;(11)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合同、工资表及社保缴费明细表。

问:
《就业创业证》领取需要哪些条件和手续?
答: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地户籍人员,可到区劳动就业管理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各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就业创业证》。个人办理《就业创业证》,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和2张2寸照片。用人单位办理《就业创业证》,需携带职工的劳动合同、身份证、照片等资料。

问:
我区企业用工服务方面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

区内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可以直接到区人力资源市场进行招聘登记,区人力资源市场将通过电视、网站、微信、报刊以及信息栏等方式及时帮助企业免费发布招聘信息,帮助企业招工。需要到外地招聘的企业,区人社局可以帮助与外地人社部门或中介、培训机构联系,并一同前往招工,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对企业外招人员,经核实,来洪泽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对中介费和车费给予50%的补贴。同时,外来务工人员在就业、子女就读方面享受本区居民同等待遇。

问:
我区就业创业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

我区就业创业方面主要有五项优惠政策,具体是:1.小额担保贷款:(1)贷款对象:城镇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技)毕业生、进城创业的失地农民、城镇自主创业的复员退伍军人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较多的小企业以及进入农业产业园、乡镇工业集中区和村级创业点的农民创业项目;(2)贷款额度和期限。个人或合伙经营的,贷款额度每人不超过5万元;对项目好带动就业人数多的农民创业最高放宽到10万元;小企业可根据招用人数,最多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3)贷款贴息。从事微利项目的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100%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50%贴息,小企业50%的贴息。微利项目由人社部门负责认定。2.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分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个体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补贴两种。(1)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在当年新增岗位中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可以向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间不超过三年,申报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补贴标准为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以最低缴费基数计算)(2)个体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间三年,且申请之日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补贴标准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金的60%。(以最低缴费基数计算)3.免费职业介绍:有求职意向的城乡劳动者可以到区人力资源市场、城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乡镇劳动保障所免费求职登记,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免费帮助推荐就业。区人社局已通过电视、网站、报刊、微信和招工信息栏及时发布企业用工信息,洪泽电视三台开设了招工专题节目,帮助企业招工,帮助城乡劳动者自主就业。目前,我区已打造15分钟公共就业服务圈,求职者可以在15分钟以内到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或镇劳动保障服务所进行求职报名,寻找合适自己的岗位。我区就业服务的场所和设备设施也进一步完善,区人力资源市场、镇劳动所已经安装自助求职系统,可以直接扫描身份证登记求职。4.免费职业培训:有培训意向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可携《就业创业证》到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参加免费就业技能培训,主要工种有:电工、焊工、计算机操作、月嫂、育婴师以及创业培训等,培训后免费推荐就业。就业困难对象结对帮扶。就业困难对象主要包括七类人员:城镇“4050”人员、享受城市低保人员、“双零”家庭人员、城镇特困职工家庭的失业人员、残疾人员、长期登记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由本人申请,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受理、核实,区劳动就业管理处认定。城镇就业困难对象可由区属部门、单位进行结对帮扶。稳岗补贴:根据淮人社发(2015)233号文件精神,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发放稳岗补贴,补贴额是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此政策一直执行至2020年底。